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