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一级保护山体为禁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二级保护山体为限建区,其范围内除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前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适度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