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依法没收的工业遗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