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同一时期在全国或者本省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商标、商号全国著名的;

(三)设施设备先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四)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五)反映本地采掘、冶炼、加工、制造等工业发展历史,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六)与本地著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名人故居以及公益建筑等;

(七)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