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四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评估、申报或者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存,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认定为工业遗产。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