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评估、申报或者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存,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认定为工业遗产。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