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