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破坏生态要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