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及文化生态保护村落(街区)落实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评估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