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市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基地(园区)、文化生态保护村落(街区)和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开发旅游项目,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