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志愿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下列志愿服务:
(一)敬老助残、扶弱济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
(二)邻里守望、便民服务、治安防范;
(三)支教助学、科技普及、文体与健康服务;
(四)心理疏导、应急救护、水上救援、抢险救灾;
(五)山体与水体保护、动植物保护;
(六)市容环境与交通秩序维护、文明行为倡导;
(七)政府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举办的赛事、会展、公益演出等大型社会活动;
(八)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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