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相关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志愿服务组织及相关活动信息;
(四)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管理、表彰等工作;
(五)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真实记录志愿服务时间、内容和评价,并根据志愿者申请,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六)依法筹集、接收、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和物资;
(七)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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