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旅游景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订或者未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的;(二)未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或最大承载量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