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服务,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