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旅游景区(点)应当建有相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景区全景图、导览图、标志牌和景物说明牌,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旅游景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