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