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