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和隶属关系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