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地区)级和县、市(区)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省级,州、市(地区)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