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