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