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依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

(三)防雷装置未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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