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