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