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国际间、地区间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促进学术、技术和人才交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