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民族医药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各级卫生、计划、财政、人事、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族医药在人员培养、基础建设、经费投入、科学研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照顾。对民族医药人员技术资格的考核和技术职务的评审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绩为主。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单行条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