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民族医药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发挥民族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