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发挥民族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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