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中医事业,将农村中医事业纳入农村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医疗预防保健体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