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下列项目评审、鉴定组织的成员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

(一)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二)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四)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和成果评奖;

(五)省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