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水资源综合规划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大夏河、洮河、巴谢河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不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综合规划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界河、对临夏回族自治州其他行政区域内取水或生态有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按程序批准。界河、对其他市州行政区域内取水或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按程序批准。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及水污染的基本依据。
水资源规划的修改和变更,由原规划编制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