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水资源的综合考察,负责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统一调配水资源,制定水的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五)负责河道管理,组织实施水工程项目,指导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库、电站的安全监管和农田水利、防汛抗旱以及水土保持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进行防治管理与监督;

(八)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