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