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依法执行水事公务,或者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或者干预依法执行水事公务而造成损失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