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