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的预警、预报。

在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应树立相应标识。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采取的防御措施等情况报告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经技术鉴定后,可做出不可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