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工程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