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区域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