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镇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