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1 / 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随时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