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已修改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7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