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居住在自治县境内的农、牧民夫妻;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3、夫妻双方在自治县连续工作和居住五年以上的汉族国家干部、职工或其他非农业人口。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