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居住在自治县境内的农、牧民夫妻;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3、夫妻双方在自治县连续工作和居住五年以上的汉族国家干部、职工或其他非农业人口。

Local Regulations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