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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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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有效

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发往蒙古族聚居地的文件、文书及宣传材料等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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