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