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当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连续3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