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科技成果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其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出资、入股。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出资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