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对不按国家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或者施工的,不予审批和验收。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应当列入政府救助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