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加快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