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十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各类技能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