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