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被侵害人有权直接或者通过监护人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所在学校、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请求保护和投诉、举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