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被侵害人有权直接或者通过监护人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所在学校、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请求保护和投诉、举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